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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元万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0元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元万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0元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元万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0元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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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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