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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涉案标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形,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情形、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的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
  第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承认违法、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危害行为较轻的;
  (三)积极配合规划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选择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
  (三)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导致发生重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四)在全国、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顶风作案,故意发生的违法行为;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法定依据,《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表》为具体执行标准。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针对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按照第八、九、十条规定,方可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广州市规划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表》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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