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涉案标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形,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情形、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的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
第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承认违法、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危害行为较轻的;
(三)积极配合规划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选择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
(三)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导致发生重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四)在全国、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顶风作案,故意发生的违法行为;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
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法定依据,《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表》为具体执行标准。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针对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按照第八、九、十条规定,方可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广州市规划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