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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3号文件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一)健全预警联动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环保、广电、新闻出版、林业、粮食、海事、民航、安监、旅游、金融、地震、保险监管、铁路、电力监管、海上救助、通信管理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等气象灾害防御中的重要事项。
  (二)加强军地信息共享。军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需求,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等多种方式,实现省、市、县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互联互通。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共同做好各类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三)落实防灾避险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域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措施、基础设施建设、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等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科技、经济等手段,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能力,组织做好预警信息发布范围、传播时效以及应用效果等总结与评估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气象灾害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将地方应承担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发挥金融、保险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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