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清理并作出废止或修改意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未按时完成本通知规定工作的,将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未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将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建议表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建议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起草或实施
单位名称
| 文 件 标 题
| 文号
| 实 施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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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废止的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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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附上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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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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