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原则
1、行政强制措施清理: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条例、规定、办法)、地方性法规(由湖南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发布)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有效。国务院各部委办发布的规章(以部委办令形式发布的条例、规定、办法等)、省级政府规章(省政府令发布的条例、规定、办法等)、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自《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一律无效。
2、行政强制执行清理: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有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自《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一律无效。
三、清理范围
1、现行有效的,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2、现行有效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3、
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县乡二级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拥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权。
四、职责分工
1、规范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即起草或实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按要求做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并负责清理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行政强制规定。
2、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
3、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清理工作。
五、完成时限
各责任部门要按时提出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建议,并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清理《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本单位具备的合法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填写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建议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建议表》。上述清理工作务必于2011年12月5日前完成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以便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