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公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八)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九)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申请书文本式样;
(十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四)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三)在网站上公示,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按照便民原则,涉路行政许可申请原则上由申请事项所在地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依法应当由市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涉路行政许可,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涉路行政许可申请后,属于本级决定权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申请涉路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占用、挖掘的位置;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