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处理和整章建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对清查的问题按违法类型进行分类,依照清理整顿确定的政策界限和处理意见逐案处理。对严重违法须立案查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重点案件的查处不受集中清理整顿的时间限制,坚持一查到底,查处到位。
三、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
1、凡2007年清理整顿截止之日后新发生的非法用地案件,如影响城镇规划的,一律予以拆除,收回土地。
2、凡2011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接受检查,待查证有关手续后再决定是否开工建设。
3、凡农村村民私自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买他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的,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不主动申报,经工作组查实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
4、凡非法购买农村承包地修建住宅的,农民未经批准私自在承包地上修建住宅的,如不影响县城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主动申报,每平方米处以150元罚款,超过167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理的,一律拆除,收回土地。
5、本次清查中发现的倒买土地使用权案件,一律交公安经侦部门立案查处,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按刑事案件查处。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交易额30%的罚款。
6、凡私自强占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一律收回土地并处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7、凡干部职工有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及参与倒买土地使用权的,一律从严查处,并给党政纪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8、凡在2007年全县土地市场清理整顿中,尚未处理的或处理后拒不执行处理结果的违法用地一律按本次处理办法处理。
9、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越权或违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一经查实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10、集中清理整顿活动后,未处理完的案件延期继续处理;同时,张家川镇、国土资源局要将土地管理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管理,对今后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坚决遏制违法乱建行为。
四、清理整顿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为了切实加强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县政府经研究成立了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市场和建设秩序集中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组(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任务落实,确保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