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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伪造、簒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下列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畅通食品安全举报渠道

  各级食安办、经贸、公安、环保、住建(城建)、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建立电话、来信、来访、门户网站举报专栏、举报专用电子信箱等多种举报途径并对外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对接到的举报记录在案并形成专门案宗。对实名举报的,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的,要设定或约定奖金领取验证密码。

  四、实行举报首接负责制

  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举报内容为主单位牵头组织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职责不明确的,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举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下级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组织下级部门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举报内容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对举报内容涉及省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省食安办处理。负责查处的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

  五、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由省食安办管理,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也应当安排专项奖励资金。为便于管理,案件主要查处部门为市、县级行政部门的由市、县同级政府给予奖励,案件主要查处部门为省级部门的由省级财政给予奖励,避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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