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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1〕2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现就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省、设区市(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三级都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查处,分级奖励。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有关规定和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同时根据本部门监管职责实际情况界定省、市、县三级处理范围。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在本方案框架内制定相关规定,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明确举报受理部门、畅通举报渠道,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落实奖励标准和奖金发放程序,不断完善本辖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二、明确有奖举报范围

  对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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