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健全采砂船采砂作业许可制度,强化采砂船采砂作业许可工作,把好采砂船采砂作业准入关。
由市水利局牵头,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配合,负责做好对采砂船的现场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对证照不全,无证采砂的船舶要禁止其作业。
(五)柳州船舶检验局负责做好对砂石采/运船舶的船舶检验工作。自2009年8月1日起,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本辖区砂石采/运船舶进行一次专项治理检验。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安全航行的,经整改后仍未能纠正的,由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解。
(六)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对砂石运输船舶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对取得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加强对港口砂石码头的管理,对未取得运输许可证的砂石运输船舶,严禁在其管理的码头装卸作业。
(七)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砂石采/运船舶专项整治执法现场保卫工作,确保专项整治现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治安处罚。
(八)在砂石采/运船舶专项整治过程中,需要柳州红花船闸、大埔船闸、古顶船闸等部门配合的,由柳州航道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
五、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把砂石采/运船舶专项整治活动抓紧、抓好、抓细、抓实,确保实效。
(二)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砂石采/运船舶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人,明确职责,组织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做好砂石采/运船舶专项整治现场执法工作,积极做好对船员的宣传教育,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建立部门协调与信息通报制度,不定期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研究、分析专项整治期间所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歩问题解决方案;各牵头部门每月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书面报告专项整治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将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在8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