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 (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