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外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相关手续。
(五)市场内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
(六)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农民自家开办经营的“农家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阳光早餐”按中央编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要求,纳入餐饮服务环节“中央厨房”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七)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占道经营的,经营秩序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八)强化政府食品安全负总责意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级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引导,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