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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复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复审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复审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审: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充分、合法;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准确;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人为(六)其他需要复审的事项。
  第十条 复审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复审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出具相应复审意见书:
  (一)相关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工作组补充材料;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要求工作组予以说明并补正,或经批准另行调查、取证;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向分管办领导报告并批准,要求工作组采取必要措施弥补;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不恰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复审认定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及其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移送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的,复审通过。
  第十一条 复审人员一般应在5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审核审批、调查等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出具复审意见书。情况特殊的,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复审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审时间;
  (二)复审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审依据;
  (四)复审结论;
  (五)复审专门处室分管领导及其复审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复审意见书连同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并归入检查档案,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工作组认为复审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审意见处理。工作组与复审人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专员会议研究裁决。
  第十五条 复审工作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在复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复审人员可采取重点抽查或约见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询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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