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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8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8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组通[2008]102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2008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定于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10日进行。为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的对象

  本单位所有在编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和人民团体中除工勤人员、雇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均须按要求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

  二、年度考核的依据

  (一)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关于暂停市管干部2001、2002年度考核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3〕10号)的规定执行。

  (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深组通〔2006〕77号)的规定执行,但以下几方面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的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的程序依次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被考核公务员总结和述职、考核人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审定人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反馈公务员并由其签署意见。

  2.2007年受到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4.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5.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中的市管干部的考核结果,在反馈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后,须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三、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确定和考核奖金的发放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应严格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公务员应与机关单位工勤人员、普通雇员的考核分开计算优秀等次比例,并填报相应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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