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地方核准制工业项目,由青海省经济委员会或州、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准(以下简称核准机关)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青海省经济委员会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州、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地方核准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的规定编写。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理用能审批意见;
(八)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矩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由青海省经济委员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州、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青海省经济委员会申报或核准。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可直接向青海省经济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