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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必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核准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和资源配置的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安全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理用能审批意见;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补齐上报材料后,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正式受理。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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