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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自治区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企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4.所在地政府已出台的科技兴贸扶持政策。
  5.创新基地(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规模以及技术处于国内或自治区内领先水平的说明。
  6.创新基地(企业)技术创新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7.海关出具的上一年度出口情况证明。
  8.创新基地(企业)获得的国家、自治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9.地级科技和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10.其它有关材料。
  (三)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州市外经贸局(经贸委),外经贸局会同科技局进行初核筛选后,将申报材料和初核意见报送自治区科技兴贸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治区科技兴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市申报材料后,会同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严格依据认定条件,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组成创新基地(企业)专家评审小组,组织对申报创新基地(企业)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创新基地候选名单。
  3.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将创新基地候选名单在“新疆科技兴新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创新基地(企业)经自治区科技兴贸领导小组批准后,授予“自治区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企业)”称号,由自治区科技兴贸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并授牌。
  五、考核与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科技兴贸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定期对出口创新基地(企业)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创新基地(企业),要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并加大支持力度;对长期发展缓慢的出口创新基地(企业)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创新基地(企业)资格和相关优惠政策。
  (三)有关创新基地(企业)建设和发展的各项统计数据,要准确科学,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有瞒报和虚报情况,经核实,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创新基地(企业)资格。
  六、政策促进体系
  自治区科技兴贸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创新基地(企业)政策支持体系。
  (一)研究设立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企业)建设促进资金。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企业)建设促进资金扶持对象为创建基地(企业)的核心企业或园区,扶持的内容为对基地(企业)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所需的相关费用进行资助。资助的具体范围、标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另行制定。
  (二)国家科技兴贸扶持政策优先支持创新基地(企业)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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