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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计量税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县质监部门要对计量站地磅进行检测和定期校验,并出具报告,确保监控系统数据准确。同时,要根据税收管控需要,做好矿产品抽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化,严厉查处企业“两套账、账外账”,确保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联通青龙分公司负责做好数据传输线路的全天候维护,保障计量税控管理系统网络畅通,确保系统及时准确上传数据、图像等信息。对所发生的故障,要在接到县税管办通知后24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不断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县国税、地税部门要明确专人每月定期向县税管办提供企业纳税情况。县电力部门要按企业向县税管办提供各选厂用电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对计量税控体系建设和工作运行经费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组织、人社、民政、公安、工商、矿业等部门要根据计量监测站工作需要,做好人员抽调和选配工作。

第九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 对拒不安装和使用税控系统,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造成税控设备损坏的,由该企业赔偿损失,更换设备。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08〕78号)的有关规定,对人为破坏监控设备的,除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外,恢复使用前民爆管理部门不予供应炸药,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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