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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计量税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各矿业企业必须确保安装在本企业的税控设备不受损坏,严禁人为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对安装在本企业的税控设备和数据传输光纤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一)保证安装在本企业的税控设备和数据传输光纤安全,如发生丢失、人为损毁的,由各企业承担维修或更换监控设备及数据传输光纤的全部费用。如双方对发生的费用有争议时,由物价部门评估确定。

  (二)要安排专人使用和管理税控设备,不得擅自打开税控管理系统机柜,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县税管办监控中心报告。(电话:0335-7862631)

  (三)严禁税控管理系统连接其他任何设备,对架空和预埋的线路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防止车辆碾压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

  (四)不得私自更换税控管理系统设施设备及安装结构,确需更换或更改生产工艺、地磅、磅房、光纤位置的,必须提前7天向县税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县税管办专业人员进行税控设备和光纤施工,发生的配件和工时等相关费用由该企业全额承担。如双方对发生的费用有争议时,由物价部门进行评估确定。

  (五)要保障税控设备24小时供电,企业进行生产设备检修、更改用电线路时,不得影响税控系统供电。确需断电的,要提前报县税管办审批。

  (六)要积极支持、协助有关单位对税控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例检等工作,并为相关人员工作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国税、地税、矿业、国土、安监、电力、工商等部门负责摸清各矿业企业(或车间)生产能力、矿石供应、手续办理等基本情况,协助县税管办建立企业信息台账、安装税控设施。对违法违规经营矿产品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第二十二条 县监察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矿产品非法营销,计量监测站人员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监督查处。

  第二十三条 县税管办要加强矿产品计量税控系统设备管理,建立迅捷的报警信息反应处理机制,对出现的报警信息和系统故障,要迅速查明原因,并视情况做出处理,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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