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没有安装计量税控设备的企业,运输车辆在计量站过磅刷卡时,由计量站工作人员根据过磅结果,输入企业名称和重量信息上传至监控中心。计量站没有设立地磅的,以调运单中载明的数量为准。
已安装税控设备的企业,如果销售时不刷卡,系统将自动报警,运输车辆在计量站过磅时将无法录入信息;如果企业端刷卡后,不在计量站进行刷卡复核的,运输车辆信息卡会自动锁定。
第五章 计量管理
第十四条 矿产品销售实行“一车一卡一票一磅”管理制度。各运输矿产品车辆必须持《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调运单》、《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运输过境通知单》、《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运输入境通知单》和矿产品运输车辆信息IC卡,在各计量监测站逐车刷卡过磅计量,验票核实后放行。计量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白家店、八道河、隔河头、祖山、草碾、青河沿、三拨子、二道杖子、干沟、七道河等县境主要干道口设置计量监测站,建地磅、配套智能控制器、语音对讲装置和监控摄像机等,对入境、出境、过境运输矿产品车辆进行计量监管。
第十六条 过境运输矿产品车辆在进入县境时,要在计量监测站自觉接受监督,提交发货企业出具的相关票据,领取《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运输过境通知单》和车辆信息临时卡,在车辆离境时经计量监测站核验收回后放行。
第十七条 各入境销售矿产品车辆,要在各计量监测站主动停车登记,提交发货企业出具的相关票据,领取《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运输入境通知单》,交由收货企业留存,以备对各企业进行税收稽查。
第六章 税费管理
第十八条 矿产品销售计量税控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后,县国税、地税、国土、矿业、水务、环保等部门,要以监控计量数据为依据,不断完善矿业企业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税管办要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汇总,及时与国税、地税、电力等部门统计的企业纳税、用电等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组织对重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