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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计量税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七条 实行矿产品流通票据管理制度。凡我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和运输矿产品前,要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县税管办进行登记,按规定程序领取《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调运单》。

  第八条 县内各企业无论外销,还是销往县境内其他企业,都必须开具《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调运单》。各企业从境外购入矿产品时,要在各计量监测站登记领取《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运输入境通知单》。境外运输车辆过境时,由计量监测站发放《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运输过境通知单》。票据要随车同行,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票据由县税管办统一印制管理,县税管办和矿业局共同发放,其统计结果作为对各企业纳税评估的重要依据。各矿业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

  第十条 县税管办要建立规范的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制定严格的印制、领用、回收、统计和核销制度,对制假、售假和拒不使用、不按规定填写等行为,将依照有关法规政策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IC卡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矿产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办理车辆信息IC卡并持卡运输。无卡车辆不得在县境内运输矿产品,各企业不得雇用。

  IC卡分长期卡和临时卡。长期卡在运输车辆信息未发生变化时,供运输车辆长期持有、使用;临时卡主要针对过境运输车辆临时使用,入境时发放,离境时收回。

  第十二条 办理车辆信息IC卡时,各车辆要在空载的情况下,携带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驾驶证到县内各计量站采集车辆信息,将车牌号、皮重、车主等信息录入IC卡。

  首次车辆信息采集和IC卡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因丢失、损毁等原因需补办的,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安装智能控制器和专用控制柜的企业在销售矿产品时,运输车辆要过磅刷卡,将企业名称和重量信息等录入IC卡,出境时到计量监测站刷卡核实,将相关数据上传至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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