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计量税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2011〕72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计量税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
矿产品销售计量税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品销售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负公平,有效增加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的通知》(办字〔2010〕10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境内从事铁精粉生产、营销企业和个人以及球团、冶炼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县各矿业企业要按照县政府的安排,分批安装计量税控装置,落实矿产品销售计量税控管理措施。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业企业税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税管办”),具体负责全县矿产品销售计量税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五条 按照“强化监管、服务企业、顺畅验票”的原则,视企业生产特点、生产规模、设备运转率、手续完备以及企业位置等情况,分期分批安装不同税控设备进行管理。
对年设计或实际生产铁精粉5万吨以上的铁选企业,铁精粉精选厂、球团及冶炼企业,地址在计量监测站以外的企业,安装智能控制器。对生产规模较小或安装基础条件较差的铁选企业,分批安装专用控制柜。
第六条 凡已安装监控设施的企业,在销售矿产品时,要在税控设施设备端逐车刷卡称重,将企业名称、货物重量等录入车辆信息IC卡,以便在县境出口处计量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