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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通知〔2011〕65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7月26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11年8月25日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政府根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对实施办法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实施办法符合县情实际,推动我县农村公路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岳 儒  副县长

  副组长:金德民  县政府办主任

  杨少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马立峰  县发改局局长

  刘国安  县财政局局长

  杨清国  县编办副主任

  徐忠义  县工商局副局长

  王 彪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赵文章  县地税局副局长

  张建图  县商务局副局长

  杨柏坡  县监察局副科级纪检监察员

  蔡 升  县委组织部考核监督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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