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五条
18.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9.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20.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1.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22.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
23.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2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25.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七条
26.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
27.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财产、罚款
法律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八条
28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
29.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30.在募捐中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31. 在募捐中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32.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33.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34.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返还财产、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八条
(3)《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法律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