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设置公示牌予以公示;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予以公示。
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应当在建设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牌)内予以公示。
(三)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公示方式
1、在城乡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或者设置的公示栏内予以公示;
2、在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牌)内予以公示。
城乡规划公示除采取前款所列方式公示外,还应当通过公开媒体、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
城乡规划许可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批准的许可条件制作,并在指定地点和场所设置。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公示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的公示时间
1、城乡规划编制自形成初步成果后至规划审批前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2、城乡规划审批后应当在30日内予以公布,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城乡规划实施和执法监督、检查的公布时间
1、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
2、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规划许可条件,在规划区域内或者项目所在地公示的时间,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至项目竣工认可之日止;
3、建设项目规划竣工认可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大中型项目不少于1年;
4、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公示期满后,城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事项归档,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听取规划公告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处理:
(一)认真分析研究、汇总整理,在报送规划审批时,应当附具对公布意见和建议的采纳、处理情况,以及主要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