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⑶总结报告
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与响应,相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情况,要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㈡风险评估
根据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如果原因复杂,应及时召开专家咨询组会议,评估风险隐患,研究应对措施。
㈢应急监测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应急监测,为调查事故原因提供参考。
㈣应急通报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将本部门采取的措施、养殖环节应急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级食安办、卫生、工商等部门。
㈤信息发布
根据当地政府对外口径,及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五、组织及职责分工
省、市、县三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㈠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⒈人员组成
组长: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副厅长
成员: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业处、资源环境保护处、防灾减灾处、政策法规与规划处、应急指挥中心、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主要负责人。应急事故发生地设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和处置期间参加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处长兼任主任,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
⒉工作职责
根据《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鉴定工作。
⒊职责分工
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对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置意见;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收集信息,分析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