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由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政府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渔业执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水产品等工作;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省海洋与渔业厅进行跟踪指导。
三、处置原则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应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坚持“迅速报告、现场取证、专家咨询、果断处置”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实施,严格控制事态蔓延,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四、处置程序
㈠应急报告
⒈逐级报告
⑴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⑵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与取证工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应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⑶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与取证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⑷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的,应立即向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依职责开展事故的有关调查、取证,指导和协助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⒉报告要求
⑴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作好详细文字记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