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⒉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⒊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Ⅰ级响应根据《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政府、农业部的统一部署下及时开展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渔业执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水产品等工作。
㈡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及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⑴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⑷省政府认定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根据《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省政府安排,牵头组织开展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渔业执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水产品等工作,有关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㈢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及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⒈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食用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⒉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⒊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由设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政府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渔业执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水产品等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㈣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及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⒈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食用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⒉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