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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中药养护规范的通知


  库房的温度控制在不超过20℃,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以内。

  3.12 冷库

  库房的温度控制在2~10℃内,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以内。

  3.13 遮光

  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或半透明容器。

  3.14 密闭

  将容器密封,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3.15 密封

  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3.16 熔封或严封

  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3.17 阴凉处

  不超过20℃。

  3.18 凉暗处

  避光且不超过20℃。

  3.19 冷处

  2~10℃。

  3.20 常温

  10~30℃。 除另有规定外,未规定贮存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

4 人员资质要求及职责

  4.1 生产与经营企业中药储存与养护工作人员资质要求

  4.1.1 企业从事药品仓管和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4.1.2 中药仓管和养护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凡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精神病及其他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员工都不得参加中药仓管和养护工作。

  4.1.3 管员、养护员:负责严格按本规范管理中药。

  4.1.4 企业仓库负责人:负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执行与监督管理。

  4.1.5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指导和监督养护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4.2 医疗机构中药储存与养护工作人员资质要求

  4.2.1 取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包括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药师、中药师、中药士)方可从事中药储存与养护工作。

  4.2.2 中药储存与养护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凡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精神病及其他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员工都不得参加中药仓管和养护工作。

  4.2.3 中药库管员、养护员:负责严格按本规范管理中药。养护员可由中药库管理员兼任。

  4.2.4 中药库负责人:负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执行与监督管理。

  4.2.5 药学部(药剂科)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指导和监督养护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5 生产与经营企业中药养护规范

  5.1 从事中药业务工作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适应的中药仓库。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要求一般应达到: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 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 平方米。

  5.2 验收养护室应按规定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等。

  5.3 养护员应指导仓管员进行药品的合理储存。中药材与饮片贮藏方法可参见附录A。

  5.4 仓管员应按分库、分区、分类贮存药品,养护员依据中药的质量特性监督检查中药贮存的分类贮藏情况是否合理,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生产与经营企业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可参见附录B。

  5.5 仓管员每日上午8:30-10:30、下午14:00-16:30检查库房的温湿度情况并填写相关表格。《库房温湿度记录》格式与内容可参见附录C。如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使用空调降温或除湿,使其达到要求并记录。养护员每天巡查一次,检查温湿度计是否放置在有代表性的位置,配合仓管员进行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检查库房是否避免日光的直接照射。

  5.6 养护员每月2次对库房温湿度调节设备进行巡检,保证温湿度的调节要求。如果温湿度将要超过规定范围,及时开启相应的调节设备。如超出规定贮存条件及时采取措施,仍不能达到要求应填写记录,由质量管理人员判断是否对药品质量产生了不良影响,并提出处理办法。

  5.7 养护员每周对所有库房、所有库区、所有货位所有批次的药品大包装外观进行巡检,应该包装完好,无霉变、无潮湿、无积热、无积尘、无虫蛀、无鼠咬等异常情况;包装外观察中药材、饮片无虫蛀、发霉、泛油、变色、气味散失、风化、潮解溶化、粘连、挥发、腐烂等变异现象,并填写《库房巡检记录》(格式可参见附录C)。

  5.8 养护员按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质量特性,必要时采用晾晒、熏蒸杀虫等方法养护,具体操作见《生产与经营企业中药养护操作细则》(可参见附录D)。主要中成药剂型的养护检查要求见附录E。

  5.9 养护员根据中药的剂型,验收合格日期(3个月)、有效期、确定药品循检开箱检查频次,抽查数量及检查项目,原则上以超过验收日期3个月的在库产品为循检对象。

  5.10 养护员按三三四原则进行药品循检,即每季度第一个月检查总批次的30%,第二个月检查总批次的另外30%,第三个月检查总批次的其余40%,抽检数量按《药品验收程序》中抽检数量的规定执行,并做好《库存药品养护检查记录》(格式可参见附录C)。

  5.11 养护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填写质量复核单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进一步确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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