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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中药采购规范的通知

  c) 验明首购企业药品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并索取下列资料:

  1) 加盖有企业原印章和有企业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的企业委托授权书,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委托期限;

  2) 首购企业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验证原件后复印)。

  d) 填写“首购企业审批表”(可参见附录C)附上述有关资料,并提出是否进行实地考察的意见,经本部门主管加盖意见后,依次送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经理审批。

  5.3.2.2.2 质量管理部审查程序,应执行以下程序和要求:

  a) 资料审查:

  1) 审查资料是否完备;

  2) 审查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审查资料是否加盖有规定的原印章、所购进药品是否超出供货单位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有期限的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b) 实地考察:需要对供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需要进一步确认时,应进行实地考察。

  1) 考察部门:质量管理部会同采购部;

  2) 考察内容:详细了解企业职工素质、生产状况、重点审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c) 资料审查或实地考察结束后,必须加具详细审核评定意见。符合规定的,在“首购企业审批表”上签署“审核合格”,不符合规定的,在“首购企业审批表”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后,进行以下操作:

  1) 质量管理部将“首购企业审批表”及有关部门资料文档管理员存档。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列入合格的供货单位;对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列入未合格供货单位,并知照采购部。

  2) 所有意见的签署均须有签署人全名和签署日期。

  5.4 采购渠道的规范

  5.4.1 采购中药必须是向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购进。

  5.4.2 中药在购进前,必须审查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个人(药材收购)是否具备规定的法定资格,认真查验其是否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采购中药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中药等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检查其生产和经营毒性等特殊管理中药的资格;认真审查进货企业的质量信誉,签定质量保证协议;同时查验其经营行为、范围、证照内容是否一致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5.4.3 采购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和更新供货方资料档案,应包含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GMP、GSP、GAP认证证书。

  5.4.4 供货方档案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

  5.5 中药采购的评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每年对中药采购情况进行内部评审。

  内部评审内容具体包括:

  --对合格供应商供货质量情况进行评审,应对药品拒收单、销售退货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质量复核单分析表、药品质量查询投诉记录等各种涉及进货情况的质量信息进行分析;

  --对企业采购有关进货情况进行评审,包括合格供应商审核情况、首购品种及首购企业审核情况、购销合同的签订保管情况、合格供应商档案建立情况等。

6 入库验收的程序及质量要求

  6.1 入库验收程序

  6.1.1 一般要求

  依据各类别剂型药品的质量标准、药品内外包装和标识验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对所购的中成药和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包装,饮片品种的真伪、质量的优劣进行全面检验,对合同、协议、发货票、入库通知单所列各项要求进行逐项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入库,对不符合的予以拒收,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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