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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可以在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区间内,充分考虑本企业承受能力、经济效益指标等因素,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应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应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幅度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

  经济效益下降或经营亏损的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不得违反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使本企业工资水平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增长应与企业经济效益(主要是实现税利或利润等)挂钩,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应由企业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上年度人均工资水平达到或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企业,当年工资水平增长幅度应不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

  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可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第八条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当按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以保持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因企业经济效益降低而下降。

  第九条 各企业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的30日内,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编制和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工资指导线制度规定执行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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