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桂劳社发〔2002〕8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本办法所称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实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组织实施。
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每年六月底发布,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应当根据自治区对当年全区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依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全市年度经济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增长水平,综合考虑全区和全市宏观经济环境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全市城镇就业状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制定。
企业工资指导线采用工资增长相对数的形式确定。
第五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预警线)、下线。
基准线指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水平平均增长幅度;上线(预预警线)指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最高幅度;下线指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最低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