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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具体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人员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办公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正常运转发生的办公、水电、邮电、交通、会议、物业管理等费用。追偿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以后,向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追偿垫付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交通、查证等费用。

  委托代理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救助基金过程中,在必要情形下发生的委托代理费用。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省、市两级分别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分配和拨付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省政府依据财政部、中国保监会规定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费中提取资金,经省级保险公司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省、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缴纳的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分成的确定部分,向省、市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拨付财政补助。  县级分成的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对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分别缴入省、市级国库,其中县级的罚款缴入市级国库。省、市级财政部门应为公安机关设立“交强险罚没收入”执收项目及编码,并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全省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同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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