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责任人:李晋宇、梁传刚、马提福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
(六)资金保障。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及时拨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监管与使用。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人:李晋宇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
(七)消防安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督导整改火灾隐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人:郭运兴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八)医疗保健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提供上门随访、送医、送药等优惠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人:闫纯锴
(九)落实养老机构有关价格及收费标准。依据省物价局(冀价管〔2011〕25号)文件要求,落实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管道燃气)、取暖价格和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资费政策。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责任人:霍国林
协办单位: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供电公司、联通石家庄分公司、电信石家庄分公司、铁通石家庄分公司、有关供热企业。
(十)文、体、教等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活动,鼓励老年人参与精神文化活动,尽量提供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设施等。
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
责任人:李耀峰
协办单位: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市老龄办
(十一)法律维权。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法律服务。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人:王建国
(十二)建立专业养老服务队伍。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保证养老护理员用工需求。对养老护理人员实行全员培训,并对鉴定合者发给资格证书,督导养老护理员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等,切实维护养老护理员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人:高新城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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