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责任人:各县(市)、区长
(十二)资金保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严格落实;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责任人:各县(市)、区长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部门责任
(一)建立养老服务领导小组协调议事组织。依据市政府政策意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建立养老服务组织和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建立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指导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制定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人:刘月照
协办单位: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旧村改造时,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改扩建现有的老年公共服务设施,以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缺乏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人:王晓临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老龄办
(三)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手续。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人:赵顺法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
(四)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指标。落实《2009-2020年都市区福利设施规划》中用地指标;按要求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努力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供给。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责任人:张兰格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五)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7号文件、〔2009〕122号文件规定,落实各类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