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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三)搞好就业服务。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服务。承训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也可以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

  五、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具体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市、县(市)也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兵役机关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妥善处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承训学校做好教学管理、推荐就业等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培训结束后,为退役士兵提供方便、快捷、及时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兵役机关负责每年在新兵入伍前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相关政策,并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过程中适时派员到承训学校协助管理退役士兵学员。

  (三)加强教学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兵役机关要指导承训学校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承训学校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退役士兵继续发扬部队培养的好传统、好作风,激励他们珍惜机会,勤奋学习,立志成才,确保每一位退役士兵学员通过培训学有所长、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四)加强督导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和兵役机关制定培训目标、考核标准,并建立承训学校年检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培训结束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承训学校,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拨付培训资金的依据。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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