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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短期培训班每人每期不同专业平均学费3000元,包括学杂费1600元、技能鉴定费200元、住宿费300元、生活费900元。补贴办法为中央财政每人补助1200元,剩余18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市),由省、县(市)各负担900元,其他县(市)、区由省、市、县(区)各负担600元。市内五区、高新区和矿区负担部分要在每年12月底前拨付市民政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地开展教育培训情况,对教育培训做得好、推荐就业率高、经济欠发达和兵员较多的地区,在培训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同时,根据各县(市)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资金具体数额,拨付当地民政、财政部门,由当地民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训学校。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经费补助办法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予以经费保障。

  各级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制定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等办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努力发挥最大效益。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培训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四、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工作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退役士兵报到的时机,通过召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座谈会、发放致退役士兵公开信、开通咨询热线电话、组织到教育培训机构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让每一位退役士兵了解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兵役机关,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退役士兵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后岗位成才、建功立业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在全市退役士兵中形成学文化、学技能,促就业、争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科学确定承训学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培训意愿,会同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考察,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学校承担培训任务,并将确定的承训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各承训学校要根据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退役士兵特点,科学设置专业,有针对性地制订教学计划,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重点传授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突出培训课程的针对性、实用性,确保学以致用。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按照企业用工需求,实行“订单式”培训。坚持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突出实际操作。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程序,确保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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