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石政办发〔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办〔2011〕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鼓励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
自愿参加,免费培训。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自选专业,技能为主。符合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可按规定的报名时间,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下达的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培训专业,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协调承训学校具体实施。退役士兵原则上在所在市,县(市)参加培训。若所在县(市)没有合适的承训学校,可由所在设区市民政部门就近协调到其他县(市)参加培训。市内五区、高新区和矿区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办统一组织培训。
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和兵役机关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