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指导本区域内居民依法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主要内容的自治活动;
2.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共服务管理工作,整合社区资源,承担本区域内社区养老、社区医疗、社区文体等大型公共服务;
3.指导本区域范围内基本社区的组织体系建设和管理人才队伍、社工队伍、志愿者(义工)队伍建设,组织基本社区开展基础性公共管理和服务,创建和谐文明社区;
4.协助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居民的社会保障、全民创业、社区治安、人民调解、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社区资产管理和居民服务业发展等工作;
5.协调驻区单位资源共享、社区共建等事项,形成和谐社区建设合力;
6.向上级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完成上级党政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组织机构
1.机构设置。中心社区原则上设立党工委、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和综合治理办公室。
2.人员配备。中心社区原则上配备5-6名管理人员,并根据综合服务中心功能设置,按照政府派出和社会招聘两种方法,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心社区工作人员。中心社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成员实行交叉任职,书记与主任实行“一肩挑”。
3.工作机制。中心社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中心社区工作人员、区域范围内基本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以及驻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商区域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保障措施
1.保障公共服务用房。中心社区的公共服务用房分为中心社区大型公共服务用房和基本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大型公共服务用房(邻里中心),应当独立规划设置在中心社区区域范围相对中心的位置,集文体、医疗(康复)、养老、警务调解、便民服务、居民活动、社区办公等功能于一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500平方米,其中日间托老用房按照省AAA级标准设置,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基本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小区醒目位置,有独立出入口,便于服务居民,且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0平方米,主要设置综合服务站、综合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谈心调解室、办公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