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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要认真抓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
  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广泛开展行政强制法宣传教育工作,让社会公众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监督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运用行政强制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行政强制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认真做好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要抓紧部署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各项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制定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统一标准,集中力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实施的有关区县和部门进行梳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起草的有关区县和部门进行梳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或起草的有关区县和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统一部署,自行清理,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不断完善行政强制程序。各区县、各部门要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事项和行政强制程序的清理、调整和完善工作,及时纠正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以及权利告知不清、程序混乱等行为。要不断提高程序意识,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后的制度衔接,重点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以及相关工作流程和法律文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各区县、各部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事项清理工作和行政强制流程、法律文书调整工作的结果,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其中,市有关部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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