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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对农副产品价格启动价格监测一日一报,可视实际情况增加监测报告频次;
  (二)自基本确认灾害即将发生之日起,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以该日供应价格为准,每日向平价商店优先供应蔬菜;配套建有冷库的还应合理调节收储保障供应;
  (三)冷藏设施经营者应提前适当增加收储,自基本确认灾害即将发生之日起有序地增加投放市场,并优先供应平价商店,供应价格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之日的当地市场批发价格为准;
  (四)自基本确认灾害即将发生之日起,平价商店销售农副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该日销售价格;应参照平常销售量,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
  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解除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救灾重建的实际需要部署具体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重大节假日期间处置措施】中秋、国庆和春节重大节假日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组织相关经营者及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可单独或者组合实施:
  (一)对农副产品价格启动价格监测一日一报;
  (二)自节假日来临前2日起至结束之日,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每日向平价商店优先供应蔬菜,供应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配套建有冷库的还应当合理调节收储保障供应;
  (三)冷藏设施经营者应当在节假日来临前适当增加收储,并在节假日期间有序地增加投放市场,优先供应平价商店,供应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
  (四)自节假日来临前2日至结束之日,平价商店销售农副产品,应当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没有调控价格的,其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种同规格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应当参照平常销售量,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

第四章 应对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异动

  第十五条 【价格异动应急报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出现农副产品抢购,或者因灾害等因素引起供应短缺,导致相关农副产品价格发生较大幅度上涨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积极组织调运。
  监测到价格预警信号灯亮黄灯或红灯,或者接到相关经营者报告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部署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黄灯对应处置措施】价格预警信号灯亮黄灯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相关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求,组织相关经营者及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可单独或者组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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