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价格波动警情及信号灯分类】农副产品价格警情级别分为正常、黄色警情和红色警情等3个等级,分别用绿灯、黄灯和红灯等三类信号灯标示;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的监测数据为主要依据,对粮食、食用油、蔬菜、猪肉、鸡肉和鸡蛋等六类农副产品分别设置亮灯条件。
第九条 【黄灯亮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农副产品的价格预警信号灯显示为黄灯,可认定该商品价格异常上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群众基本生活:
(一)粮食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2%(含本数,下同);
(二)食用油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2%;
(三)蔬菜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10%;
(四)猪肉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5%;
(五)鸡肉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3%;
(六)鸡蛋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3%。
第十条 【红灯亮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农副产品价格预警信号灯显示为红灯,可认定该商品价格出现明显异常上涨,对群众基本生活有较大影响:
(一)粮食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5%;
(二)食用油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3%;
(三)蔬菜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15%;
(四)猪肉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10%;
(五)鸡肉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5%;
(六)鸡蛋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5%。
第十一条 【绿灯管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消失的,相关农副产品的价格预警信号灯显示为绿灯,应停止执行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三章 防范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异动
第十二条 【主动防范市场价格异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可预见的台风或洪涝等灾害期间,以及中秋、国庆和春节重大节假日期间,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采取措施,防范农副产品价格发生过快、过高上涨。
第十三条 【灾害期间防范措施】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之日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灾害预警等级、覆盖范围、预计持续时间、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等因素,组织相关经营者及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可单独或者组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