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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充分发挥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防范、应对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稳定农副产品价格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建设的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活动。
第三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是指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粮、油、肉、菜、禽、蛋等家常农副产品,主要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批公布的《家常农副产品目录》所列品种,以及政府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指定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品种。
第四条 【基本原则】运用扶持建设的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防范、应对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市场手段为主、实行必要的行政干预、防范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联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级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价格监测预警
第六条 【价格监测范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运用各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建设的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自动成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价格监测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条件成熟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逐步纳入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报省物价局的价格监测机构备案;须调整名单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七条 【价格预警信号灯管理机制】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农副产品价格实行预警信号灯管理,准确判断农副产品价格波动警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