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引导创投机构投资。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引导方式鼓励创投机构在我市发展,重点扶持本地尚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壮大我市新兴产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创投引导资金相关扶持,在加强与省级基金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与各县(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协调配合机制,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有效补偿科技金融业务风险。对组建科技支行、或在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或团队的商业银行、科技担保公司,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低利率、贷款担保低收费的科技贷款,实行财政补贴。市财政对银行在优惠利率的贷款额度内为企业发放的科技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利息补助。同时,对科技贷款按年日均贷款余额或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市财政对为科技贷款提供担保的科技担保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与实际收费的差额给予全额补助,并积极帮助科技担保公司申报国家和省担保费补助,补助资金纳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如发生担保损失,由商业银行、市财政、市再担保基金和科技担保公司共同进行风险分担。财政科技金融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三)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进一步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结构,提高偿还性资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股权融资等方式的比重。通过加大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本、创业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和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创业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和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发挥科技创新政策激励作用。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科技创新优惠政策以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投机构等新型科技金融机构的税收扶持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费支出列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由南通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建立覆盖全市的科技金融服务网络,集成科技金融资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各县(市)、区也要依托创新创业载体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构建为科技金融服务的联动平台,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多样化的资金支持。积极引进和支持信息咨询、产权评估、知识产权中介等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的科技金融服务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上市、发展等提供专业服务,营造专业化、系统化的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