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焦化行业发展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对焦化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省人民政府对我省焦化行业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重点项目给予奖励。对于已通过市场交易的产能,省人民政府不再安排淘汰落后资金对其补偿,相应产能的淘汰落后补偿资金转为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贴息资金和政府奖励资金,用于扶持重点焦化企业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大项目和化产深加工项目建设。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四)推进化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鼓励区域内焦化企业联合建设单套大型化的焦炉煤气、煤焦油和粗苯的集中加工装置。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将焦炉煤气化工合成烯烃或天然气。鼓励同一区域或相近区域内焦油加工企业分工对焦油馏分的深加工,提高同一化合物在馏份中的集中度,提高馏分加工的深度,促进煤化工初级产品向精细化工产品转变。省人民政府对化产品精深加工给予贴息资金支持,并在土地、环境容量上予以倾斜。
(五)加强焦化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重点焦化园区要结合园区内企业兼并重组情况,按循环经济理念做好园区的统筹规划工作。着力于产业链的延伸,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抓好化产集中加工区和污水集中处理区的布局。鼓励园区内的焦炭生产企业采用股份制的方式建设化产集中加工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对化产集中加工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省人民政府将予以贴息支持。加强和规范淘汰关停企业原有土地的处置工作,对兼并重组主体特别是对化产集中加工企业的新增建设用地,在用地计划、周转计划给予倾斜。各市淘汰落后腾出的环保容量要优先用于化产品集中加工项目。
(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的精神,依据国家焦化产业政策《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本)》、《
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09〕79号),分期分批淘汰不符合焦化产业政策、达不到准入标准的焦化项目(分年度安排意见见附件)。
省经信委按要求每年公布淘汰名单,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不按期淘汰的,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相关单位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的工作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9号)中的“五停”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