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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苏财税【2011】35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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