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推进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本市农业户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鼓励家庭服务机构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防范和化解风险,市政府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三年三分之二的补助。
(十七)健全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遵循“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以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在内的调解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发挥公安机关公调对接的作用,有效缓解矛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十八)逐步保障家庭服务业优秀农民工住房。在我市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社会保险费、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产权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房。在我市家庭服务业从业期间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含被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授予市以上荣誉称号)、职工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在我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0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
六、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委、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策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