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家庭驿站的作用,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四、着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十三)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完善并加强与家庭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和家庭服务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对于家庭服务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纳入当年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范围。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对国内外相关服务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形式成立家庭服务业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
(十四)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各项补贴政策。逐步做到同城同策,统一全市培训补贴标准。充分发挥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用工需求,大力开展定向培训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开展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业态服务人员的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补贴。积极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家庭服务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应优先推荐持证人员就业,鼓励家庭选择持证人员提供服务。
五、切实优化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就业环境
(十五)规范劳动用工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庭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制定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示范性文本。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