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
(一)加强日常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情况;
2.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情况;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8.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1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等情况;
1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13.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处置及责任追究情况;
14.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1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情况;
1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列入年度行政执法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组织或参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三)加强信息报送。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要主动接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中央企业在地方新设立或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