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2.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全市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3.负责将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6.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审查;

  7.负责组织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全市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2.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六)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1.检查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业绩进行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参与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